(1)凡使用、生産、貯存易燃
廠房通風、易爆物質的車間,通風系統應單獨設置,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。
(2)下列情況不能將排風設備合並成一個系統:
1)劇毒車間與一般車間;
2)水蒸氣和遇水會發生爆炸的氣體或粉塵;
3)油蒸氣和高溫氣體;
4)不同有害氣體、蒸氣和粉塵相互混合會發生爆炸或燃燒;
5)不同有害物質混合或化合後能生成毒性更大的有害物質。
(3)直接安裝在易燃、易爆生産廠房的送風機、排風機、電動機和開關均需采用防爆型。
(4)輸送易燃易爆氣體、蒸氣和粉塵的管道,不能通過其他一般車間。
(5)輸送高溫氣體的通風管道與建築物的易燃結構應保持一定距離,並采取隔熱防火措施。
(6)易燃易爆系統上的活動部件,如閥門,應采用撞擊後不起火花的材料制作。金屬部分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。
(7)排除易燃易爆粉塵的通風管道,應能拆卸清掃;
(8)在有可能突然産生大量有害氣體,蒸氣或粉塵的場所
大型排風扇,應設有事故
通風設備,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有害物質排出車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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